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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第60條

排泥管及排出口之規定如下: 一、排泥管應裝設在管線之低處而有適當之排水路或河川附近。 二、接納排水之水路為下水道等有污染可能時,排泥管不得直接與之連接。 三、接納排水之河川或排水路面高於管底時,排泥管與排出口之間應視需要附設排泥窨井。 四、排出口附近應築造堅固之護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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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