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 第63條

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第63條

淨水方法之選定規定如下: 一、原水淨水方法應以能有效除去各種不需成分,並依原水水質加以研究或實驗決定。 二、採用新淨水方法,應有其試驗或操作報告,並有水質檢驗分析資料,能證明其水質符合標準。
AI 白話解釋
← 第62條看 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全文第6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