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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第7條

自來水取水設施以河川表流水為取水水源者,應先就下列事項作長期之調查,並利用過去之流量與氣象資料以估計水源之安全出水量: 一、水量及水位: (一)每年最低枯水量、枯水位。 (二)水量、水位變化情形。 (三)每年最高洪水位。 二、水權。 三、水質: (一)勘查影響水質之天然與人為因素。 (二)降雨與濁度之關係。 (三)整年之水質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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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