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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第71條

沉澱池之規定如下: 一、應考慮沉澱池之溢流率、滯留時間、平均流速,以確保沉澱功能。 二、長期連續使用之沉澱池,應設二池以上。 三、沉澱池之配置,應與膠羽池及快濾池相互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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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