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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第9條

以河川表流水為水源之取水地點之選定規定如下: 一、流速和緩將來流心不致於變遷或河床上升降低之地點。 二、取水地點及其附近應為地質良好且不致因沖刷而破壞之地點。 三、避免污水流進之處所及有潮汐可到達之地點。 四、與防洪及其他水利設施及計畫相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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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