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自來水水質標準 › 第7條

自來水水質標準 第7條

自來水水質細菌之檢驗,應自送配水系統上採取代表性水樣,每月最少取樣數按供水人口計算如下: 一、二千五百人以下者,一件。 二、逾二千五百人至一萬人者,五件。 三、逾一萬人至二萬五千人者,十五件。 四、逾二萬五千人至五萬人者,二十件。 五、逾五萬人至十萬人者,三十件。 六、逾十萬人至二十五萬人者,四十五件。 七、逾二十五萬人至五十萬人者,六十五件。 八、逾五十萬人至一百萬人者,八十件。 九、逾一百萬人者,一百件。 前項檢驗過程中或檢驗後,發現大腸桿菌群或總菌落數,超過最大容許量時,應即在該取樣點連續採取水樣。
AI 白話解釋
← 第6條看 自來水水質標準 全文第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