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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用戶用水設備標準 第5條

進水管及受水管之口徑,應足以輸送該建築物尖峰時所需之水量,並不得小於十九公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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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