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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管承裝商管理辦法
› 第17條
自來水管承裝商管理辦法 第17條
承裝商營業許可期間為五年,承裝商應於許可期限屆滿前三個月起之六十日內,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展延,並換領營業許可證書;逾期未展延或展延審查不合格者,原許可自期限屆滿失其效力。 前項展延應檢附申請書、最近一期完稅證明及原領營業許可證書;每次展延期間均為五年。但申請年限少於五年者,地方主管機關得依申請人申請年限核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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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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