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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管承裝商管理辦法
› 第4條
自來水管承裝商管理辦法 第4條
承裝商分為甲、乙、丙三等,應具備資格及承辦工程範圍如下﹕ 一、甲等:資本額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聘僱有專任技術員一人及專任技工三人以上者,得承辦
第二條
所列之各項工程。 二、乙等:資本額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聘僱有專任技工二人以上者,得承辦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之自來水用戶用水設備工程。 三、丙等:資本額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聘僱有專任技工一人以上者,得承辦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之自來水用戶用水設備工程。 前項承裝商代表人或負責人,具有技術員或技工之資格者,得自任專任技術員或專任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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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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