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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管承裝商管理辦法 第9條

承裝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重新申請籌設許可、營業許可: 一、變更組織。 二、遷移地址至另一直轄市或縣(市)。 三、變更獨資商號負責人。 有前項第二款情事者,應先向原許可之地方主管機關辦理廢止營業許可。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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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