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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設備檢驗辦法 第4條

自來水事業應依前條規定辦理自來水設備之日常檢驗及定期檢驗。但有特別災害及事故發生時,應施行特別檢驗。 自來水事業對前項檢驗結果應作成紀錄,並檢討改善。 特別檢驗之紀錄報告應包含下列內容: 一、發生原因。 二、事件發生經過。 三、損害狀況。 四、檢驗方式及檢驗結果。 五、緊急處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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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