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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學進修專科學校學力鑑定考試辦法 第4條

學力鑑定考試之科目為國文、英文及符合申請科別性質之專業科目二科。 前項申請科別與專業筆試科目對照表,由教育部定之。 學力鑑定考試之計分,每科目均以六十分為及格,一百分為滿分;第一項學力鑑定考試所定科目均及格,或當次各該科目均達五十分而總平均達六十分者,為學力鑑定考試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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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