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自學進修高級中等教育學力鑑定考試辦法 › 第10條

自學進修高級中等教育學力鑑定考試辦法 第10條

考試前發現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撤銷其應考資格;考試時發現者,予以扣考;考試後榜示前發現者,不予發給考試科目及格證明書或學力鑑定通過證書;考試榜示後發現者,撤銷其考試及格資格,已發給證明書者,註銷其證書;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一、冒名頂替。 二、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 三、自始不具備應考資格。 四、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AI 白話解釋
← 第9條看 自學進修高級中等教育學力鑑定考試辦法 全文第1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