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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學進修高級中等教育學力鑑定考試辦法 第4條

國教署或直轄市政府辦理學力鑑定考試前,應邀集學者專家、學校及機關代表組成試務委員會,就試務事項予以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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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