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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 第24條

第 四 章 附則
申請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或租金補貼案件之審查,以申請日所具備之資格與提出之文件為審查依據及計算基準。但審查期間持有住宅狀況、戶籍之記載資料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證之相關文件經審查不符申請條件或有異動致不符申請條件者,應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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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23條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評點基準如附表四;租金補貼評點基準表如附表五。第25條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得依下列規定另檢附相關文件申請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或租金補…第26條本辦法所定住宅補貼相關事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辦理。第27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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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