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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殺防治法 第8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設置自殺防治相關人力,並提升其專業技能。 前項自殺防治相關人力之資格、訓練、課程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就前二項事項,必要時應對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予以補助。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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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