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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專業導覽人員及外語觀光導覽人員管理辦法 第3條

專業導覽人員應具有下列資格: 一、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者。 二、在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所在鄉鎮市區迄今連續設籍六個月以上者。 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中等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中等以上學校畢業領有證明文件者。 四、經培訓合格,取得結訓證書並領取服務證者。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資格,得由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之該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酌當地社會環境、教育程度、觀光市場需求酌情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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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