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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地景及自然紀念物獎勵補助辦法 第8條

本辦法之獎勵由主管機關主動辦理之;其由個人、團體或法人申請,應填具請獎事實表(如附表),並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報請主管機關審查後獎勵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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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