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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加儲油加儲氣設施設置管理規則
› 第4條
自用加儲油加儲氣設施設置管理規則 第4條
申請設置自用加儲油(氣)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客貨運輸業之申請基地,應設置於自有或租用之停車場、修理場(保養場)、運輸場站、轉運站或調度停放場。 二、營造工程業之申請基地,應設置於自有或租用之廠房基地、建築工地、土石採取場、預拌混凝土場或瀝青拌合場。 三、工廠之申請基地,應設置於自有或租用之廠房基地或停車場。 四、機關之申請基地,應設置於自有或租用之機關用地或停車場。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設置之對象之申請基地,應設置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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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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