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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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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管理規則 第3條
依前條核准籌辦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之申請人,應於核准籌辦期間內,檢附維護計畫(包括維護組織、人員、訓練計畫及維修能力)一式二份,申請民航局核准後,始得引進航空器。 前項自國外引進之航空器,其機齡不得超過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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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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