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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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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管理規則 第8條
從事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者,有下列情形者,應依法向有關機關辦妥登記後十五日內,報請民航局備查: 一、地址變更。 二、個人變更姓名。 三、法人變更名稱、代表人、董(理)事、監察人(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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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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