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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貿易港區申請設置辦法 第14條

自由港區完成開發興建後,申請人應向主管機關申請營運許可。 主管機關受理前項申請後,應會同有關機關實地會勘,並得提出改善建議,限期命申請人改善;屆期未改善者,由主管機關駁回其營運許可之申請。 自由港區採分期分區營運者,主管機關於分期分區會勘無虞後,分期分區許可其營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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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