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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願性產品驗證實施辦法 第20條

以詐偽方法取得產品驗證者,驗證機關(構)應撤銷之,並限期繳回證書;屆期未繳回者,得逕為公告註銷。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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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