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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議會組織規程 第21條

本會非有議員總額減除出缺人數後過半數之出席,不得開議。議案之表決 ,除法令有特別規定外,以出席議員過半數之同意為通過,未過半數之同 意為否決。如差一票即達過半數時,會議主席得參加一票使其通過,或不 參加使其否決。 前項出缺人數,係指因辭職、去職、死亡者。 本會進行施政報告及質詢議程時,不因出席議員未達開會額數而延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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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