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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榮民總醫院埔里分院辦事細則 第20條

營養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門診與住院病人之營養照護、評估與營養諮詢或衛教訪視。 二、臨床營養、膳食管理、飲食保健、社區營養等之研究、教學、訓練。 三、食材採購、撥發、驗收與庫房庫存帳務管理及外包廠商管理。 四、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營養之教學。 五、其他有關營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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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