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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榮民總醫院處務規程 第27條

心臟血管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心臟內、外科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心臟內、外科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心臟血管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四、其他有關心臟血管醫療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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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