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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港自由貿易港區入出及居住管理辦法 第8條

申請臨時入出許可程序如下: 一、人員臨時入出許可:臨時入出自由港區者,由港區公務機關、營運機 構或事業填具申請表 (格式如附件五) 申請人員臨時入出許可證,於 離開時繳還。 二、車輛臨時入出許可:臨時入出自由港區之車輛,由港區公務機關、營 運機構或事業填具申請表 (格式如附件六) 申請車輛臨時入出許可證 ,於離開時繳還。 遺失臨時入出許可證者,得由申請人於具結並取得港區公務機關、營運機 構或事業證明後出自由港區 (證明書格式如附件七) ,並廢止其許可及註 銷其臨時入出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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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