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臺北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 › 第15條

臺北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 第15條

市議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如經市長或市議員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時,應 於十日內召集臨時會。
AI 白話解釋
← 第14條看 臺北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 全文第1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