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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 第27條

左列各款為市收入:   一 營業稅總收入百分之五十,其餘百分之五十,由中央統籌分配。   二 印花稅總收入百分之五十,其餘百分之五十,由中央統籌分配。   三 使用牌照稅。   四 土地稅。   五 房屋稅。   六 契稅。   七 娛樂稅。   八 遺產及贈與稅由中央就該市總收入分給百分之五十。   九 臨時稅課依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十九條舉辦之臨時性稅課。   十 工程受益費收入。  十一 罰款及賠償收入。  十二 規費收入。  十三 信託管理收入。  十四 財產收入。  十五 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  十六 補助收入。  十七 捐獻及贈與收入。  十八 公債及賒借收入。  十九 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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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