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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 第3條

區及里之區域,由市政府依人口分佈、經濟狀況、交通情形及自然環境劃 分之,並經市議會通過;區之劃分並應報請內政部核定。 鄰之劃分,由區公所辦理,報請市政府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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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