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臺北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 › 第35條

臺北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 第35條

市議員、里長任期屆滿改選或出缺補選時,如遇特殊事故,市議員得由市 政府報請內政部轉報行政院核准,里長得由區公所報請市政府核准,延期 辦理。
AI 白話解釋
← 第34條看 臺北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 全文第3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