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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 第37條

市議會、市政府、區公所及里辦公處之職員,均為公務員,適用公務員有 關法令。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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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