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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 第5條

居民應享受之權利如左: 一、對於地方公用設備有使用之權利。 二、對於地方教育設施有享受之權利。 三、殘障者、老人及居民之無力生活者,對於地方之供養及醫療設備有享 受之權利。 四、孕婦於孕育期內無力生活者,對於地方之供養及醫療設備有享受之權 利。 五、其他依法應享受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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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