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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榮民總醫院桃園分院辦事細則 第21條

藥劑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藥品調劑作業、單一劑量作業,處方評估與用藥指導,藥品庫存及用藥安全管理。 二、臨床藥學服務、藥事照護、藥物諮詢、教學及研究。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藥劑之教學。 四、其他有關藥劑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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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