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臺北榮民總醫院桃園分院辦事細則 › 第3條

臺北榮民總醫院桃園分院辦事細則 第3條

本分院設下列部、科、室: 一、內科部,分八科辦事。 二、外科部,分六科辦事。 三、護理部。 四、婦產科。 五、小兒科。 六、精神科。 七、放射線科。 八、家庭醫學科。 九、高齡醫學科。 十、眼科。 十一、耳鼻喉科。 十二、麻醉科。 十三、牙科。 十四、病理檢驗科。 十五、復健科。 十六、急診醫學科。 十七、皮膚科。 十八、藥劑科。 十九、營養科。 二十、醫務企管室。 二十一、社會工作室。 二十二、職業安全衛生室。 二十三、秘書室。 二十四、人事室。 二十五、政風室。 二十六、主計室。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臺北榮民總醫院桃園分院辦事細則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