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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榮民總醫院玉里分院辦事細則 第17條

臨床心理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門診及住院病患之心理衡鑑、心理治療及心理衛生教育。 二、臨床心理學之教學、訓練及研究發展。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臨床心理之醫療及教學。 四、其他有關臨床心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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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