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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榮民總醫院玉里分院辦事細則 第3條

本分院設下列部、科、室: 一、內科部,分十二科辦事。 二、外科部,分四科辦事。 三、精神部,分七科辦事。 四、護理部。 五、婦產科。 六、小兒科。 七、放射線科。 八、眼科。 九、耳鼻喉科。 十、麻醉科。 十一、牙科。 十二、病理檢驗科。 十三、復健科。 十四、臨床心理科。 十五、藥劑科。 十六、營養科。 十七、醫務企管室。 十八、社會工作室。 十九、職業安全衛生室。 二十、秘書室。 二十一、人事室。 二十二、政風室。 二十三、主計室。 二十四、資訊室。 臺北榮民總醫院鳳林分院及臺北榮民總醫院臺東分院之業務,由本分院人員派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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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