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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榮民總醫院處務規程 第11條

影像診療部掌理事項如下: 一、全身各器官組織系統之醫學影像與相關放射線檢查、診療業務、教學訓練及研究發展。 二、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醫學影像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三、其他有關醫學影像診療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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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