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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榮民總醫院處務規程
› 第16條
臺北榮民總醫院處務規程 第16條
耳鼻喉頭頸醫學部掌理事項如下: 一、耳、鼻、喉及頭頸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耳、鼻、喉及頭頸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耳鼻喉頭頸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四、其他有關耳鼻喉頭頸醫療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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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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