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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榮民總醫院處務規程 第24條

胸腔部掌理事項如下: 一、胸腔各科病人之檢查、診療及治療。 二、胸腔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訓練及呼吸照護。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胸腔科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四、其他有關胸腔醫療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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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