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臺北榮民總醫院處務規程 › 第33條

臺北榮民總醫院處務規程 第33條

神經醫學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神經科病人各種疾病之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神經科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神經醫學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四、其他有關神經醫學醫療事項。
AI 白話解釋
← 第32-1條看 臺北榮民總醫院處務規程 全文第3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