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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榮民總醫院處務規程
› 第42條
臺北榮民總醫院處務規程 第42條
補給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各類財產設備之採購、驗收及帳籍管理。 二、衛材、藥品、經理品之物料採購、驗收、存儲、撥發及帳籍管理事項。 三、資訊設備與軟體維護保養、採購及驗收。 四、全院布服洗滌與供應之外包作業協調及管理。 五、廢品管理及變賣作業。 六、其他有關補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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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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