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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榮民總醫院處務規程 第49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六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十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十一年十月一日施行;一百十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十一月十六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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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