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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港自由貿易港區收費標準 第2條

本條例第三條第二款暨第三款所稱自由港區事業或自由港區事業以外之事 業,管理費依營業面積每平方公尺每年以新臺幣七元計收。 前項之事業與交通部基隆港務局訂定有關台北港合作興建、租賃經營契約 或依其他法令訂有契約者,其營運量達到或高於保證運量者,不計收前項 管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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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