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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飛航情報區中外航空器飛航申請處理及管制辦法 第16條

國防部負責審核及處理外國軍用航空器進出本區或通過本區之外交申請事 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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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