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臺北飛航情報區中外航空器飛航申請處理及管制辦法 › 第31條

臺北飛航情報區中外航空器飛航申請處理及管制辦法 第31條

民航局對在軍民共用機場起降之我國民用航空器,申請調整飛航班次或時 間時,如有必要可先行核准並以電話通知後補公函外,應於實施前二日將 有關資料函知空軍總司令部;空軍總司部因軍事需要時,得於實施前通知 民航局暫停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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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