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臺南市政府組織規程 › 第17條

臺南市政府組織規程 第17條

本府設市政會議,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市長。 二、副市長。 三、秘書長。 四、副秘書長。 五、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 六、市長指定人員。 市政會議由市長召集,並為主席;市長因故不能出席時,由職務代理人為 主席。
AI 白話解釋
← 第16條看 臺南市政府組織規程 全文第1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