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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議會組織規程 第23條

本會會議應公開舉行。但會議主席或議員三人以上提議或依地方制度法第 四十九條列席人員之請求,經會議通過時,得舉行秘密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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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