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臺南市議會組織規程 › 第30條

臺南市議會組織規程 第30條

本會設人事室,置主任、專員、組員、助理員、辦事員、書記,依法辦理 人事管理事項。
AI 白話解釋
← 第29條看 臺南市議會組織規程 全文第3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