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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議會組織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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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議會組織規程 第35條
本會議員依其所屬政黨參加黨團,每一黨團至少須有三人以上。 未能依前項規定組成黨團之政黨或無黨籍議員,得加入其他黨團或由議員 總額五分之一以上之議員合組政團。 前項政團準用有關黨團之規定。 黨團辦公室得視實際需要,由本會提供之;其設置辦法,由本會訂定,報 行政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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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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